2025-01-01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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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13部门联合发文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

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妇联、武警部队卫生部门: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正常生育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部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国卫疾控医政应急函〔2015〕13号)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3部门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中共内蒙古城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中共内蒙自治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内蒙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 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 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 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 原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内蒙 原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 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 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 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 古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 古军区保卫局
抄送: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保障中心,各高等院校。
内蒙 古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套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行为,严厉打击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代孕、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重要意义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代孕、非法获取 供卵 等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妇女的健康权益,践踏了妇女的尊严,造成了物化妇女的负面影响。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伴随买卖、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乱象,引发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全链条管理
(一)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和核查管理,加大对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力度。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技术和人员管理,严禁辅助生殖技术从业人员在不具备资质或不具备相应技术类别的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严禁互联网机构开具属于禁止互联网销售药品目录的辅助生殖常用药品。
(二)严格患者身份管理。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要落实患者身份识别制度,进一步加强身份识别管理,配备必要的身份识别硬件设施,至少包括身份证读卡器和生物特征识别系统(如指纹、面部图像等),在患者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核实身份信息。
(三)严格规范经营行为。申请人拟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营业执照登记环节如实使用 "医疗服务 "条目进行经营范围登记。在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证》前,不得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重点检查医疗服务、健康咨询、妇幼保健等公司登记范围,发现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依法处理。
(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加强辅助生殖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生产、无证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为,严查通过伪造资质证明文件、出租出借许可证等方式非法购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为,督促企业做好生产销售记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常用药品包括枸橼酸氯米芬(CC)、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
RH)激动剂或拮抗剂、促卵泡激素(FSH)、黄体生成素(LH)、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孕酮和雌激素。常用的辅助生殖设备包括胚胎移植管、辅助生殖穿刺针和取卵针,以及用于体外受精各阶段的培养液。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对互联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服务的监管。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代孕相关信息和广告、非法买卖卵子等违法违规互联网站(APP)。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412320)。各地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认真调查核实。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追究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撤销其机构辅助生殖技术资质,对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医疗机构、非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中国人类遗传资源行为,一III. 完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日常监管,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协同配合,健全线索发现处置机制,完善信息沟通共享,严格监督执法,开展联合督查和重点案件督办。
(一)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蒙医)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协同行动,负责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查处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采集供精、采集供卵和代孕相 关机构,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自律。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政法部门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形成联合打击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工作合力。
(三)网信部门负责督促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非法辅助生殖技术违法信息,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网站、平台。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的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会同卫生、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共同完善重大案件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为案件查处提供指导。
(五)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工作中发现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开展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严厉打击。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机构做身份、指纹等设备。
(六)电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网信、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互联网涉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服务的监管。依法配合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代孕服务相关信息和广告、非法买卖卵子等违法违规互联网站(APP)。
(七)教育部门加强学生生殖健康教育和卫生、健康等相关法律的普及。将法治教育与健康教育相结合,加强权益保护宣传,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
(八)民政部门严格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职责,加强收养登记管理,推进婚姻家庭咨询服务。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涉及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商业营销和宣传行为。
(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利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同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查获涉案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鉴定工作。
(十一)妇联负责充分发挥组织优势,依托相关工作载体和阵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妇女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十二)军队各单位卫生部门参照本通知同步执行。
四、分阶段推进专项活动 分阶段推进专项活动
(一)集中整治阶段(8月)。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方案明确的职责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集中开展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活动的工作。包括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处、自查整改等工作。
(二)重点抽查阶段(10月)。自治区本级组织开展对全区专项活动的重点抽查。国家卫生健康委对重点省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将专项活动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检查 "回头看",适时对重点省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暗访。
(三)督导评估阶段(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政法委等14个部门开展重大疑难案件会商研判督导。全面总结评估专项行动工作,各地各部门全面总结专项活动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批示精神,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抓好部署落实,及时掌握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扎实开展专项活动行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三)落实长效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行为。要落实联合执法查处、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案件移送、案件信息通报共享、舆论引导、有奖举报等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顺畅的共治合力。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建立违法违规机构和个人 "黑名单",将行政处罚信息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实施综合治理、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四)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多渠道、多方式广泛开展生殖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宣传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危害,提高医务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增强群众识别能力。强化社会监督,拓宽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调动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形成依法治理、群防群治的局面。
各盟市卫计委要在每月1日前汇总上报本地区上月专项活动工作开展情况,2026年1日前上报工作总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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